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注册 我要开店
    网站首页 | 用品批发城 | 行业资讯 | 供求信息 | 报价系统 | 团购中心 | 汽配指数 | 商户名录
    品牌专卖 | 大众配件  | 日本配件 | 进口配件 | 国产配件 | 汽车用品 | 汽保设备 | 美容装饰
    汽修养护 | 汽车改装  | 西郊风采 | 爱车课堂 | 汽配论坛 |
您现在的位置:西郊汽配城 > 汽车保险 > 新保车险直通车
 
  文章搜索
关键字:
  相关新闻      
 
  •   起亚盼与大众、欧宝、福...
  •   起亚07款索兰托加大排...
  •   环保碰撞难以达标 QQ...
  •   汽车双碰标准要执行 安...
  •   关税下调、双碰、交强险...
  •   保监会公示22家核准“...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该如何赔 法院详述判决理由
2006-11-15    来源:新华网   作者:管理员
【收藏此页】 【打印】 【关闭】
 
新华网杭州9月3日电(记者 朱立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出险后,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是交警的责任认定,还是法院的判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案件的判决给出了答案。

  2005年5月,浙江登峰交通集团青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所有的一辆小型客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同年9青松公司员工驾驶这辆小型客车与一名骑自行车的市民相撞,对方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各承担同等过错责任。

  11月,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青松公司及其员工赔偿。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对死者家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23.4万余元物质损失,青松公司应当承担其中的65%,即15.2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青松公司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并没有依据法院判决书确定的15.2万余元进行理赔,而是依照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向青松公司赔付了全部物质损失的50%,即11.7万余元。为此,青松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依照法院判决书上的承担比例增加赔付款3.5万余元。

  但保险公司认为,交通事故案判决书认定死者家属合理的物质损失合计为23.4万余元,保险公司参照法院的上述赔偿标准,按照保险条款,并依据青松公司在事故中所负的同等责任,即50%,向青松公司进行了理赔,因此,青松公司要求增加赔付是没有依据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认定责任和赔偿责任不是同一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不能仅按照双方的过错大小来确定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仅要依据事故认定责任,还要照顾非机动车一方。

  据此,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仍未向青松公司理赔的3.5万余元理赔款。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关于西郊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设置首页 - 售后服务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 2006 xjqpc.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西郊汽配城 版权所有
京ICP证060027300号   北京网通提供网络带宽
热线电话:010-88437888 010-88437188 xjqpc@126.com
汽配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8430878 举报邮箱:zxxdqy@126.com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北京网络
行业协会
网络 110
报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