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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反垄断法》中涉及汽车行业的细则
2008-8-5    来源:《汽车周报》   编辑:yuq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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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第一款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解读:依照本条文的规定,汽车行业加价卖车的现象将可能成为历史。此前,一些热销车型在上市后因产能有限导致供不应求,从而形成了地区性加价销售状况。
 
这种状况多半是因为本地区的数家经销商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达成了一定的价格共识。《反垄断法》实施之后,这种情况将被遏制。

 第二章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第二款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解读:一般厂家为了维护品牌价格的稳定,对代理经销商都有最低限价的要求。大部分品牌经销商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一旦低于最低限价,就将受到厂家的处罚。该条款实施之后,经销商只要是非恶意地低价倾销商品都将被视为合法。

 第三章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四款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解读:目前国内汽车市场中,厂家指定经销商只能销售单一品牌,展厅内不能销售其他品牌车型。本条文实施之后,经销商将能够跳出厂家圈定的销售范围,只要能够保证货源,并得到消费者的认可,所有品牌车型都可以进行销售。这将使原本的授权4S销售模式面临挑战,一些资金雄厚的经销商可以跳出品牌限制代理更多车型。

 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解读: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汽车产业,地方政府往往会制定一系列带有地方保护色彩的市场政策。而《反垄断法》执行后,这样的地方保护主义政策就将被视为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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